被告人S犯脱逃罪,S在浦东新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因身体不适于被送至北蔡镇安达医院就医。被告人S趁现场监管民警及特保人员疏忽之际,从医院内脱逃。
S潜逃至航头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S在被依法羁押期间从监管场所脱逃,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脱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S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S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S盗窃罪、抢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S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十五日,罚金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七千元。(2017)沪0115刑初16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