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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脱逃,和之前的犯罪并罚

被告人Z,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在闵行区看守所服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犯脱逃罪。

被告人Z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Z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养殖分监区劳动时,趁隙脱逃至。

Z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掩盖上述罪行而冒名S。Z被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在闵行区看守所服刑。律师

Z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Z脱逃后又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上述两罪应与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张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Z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及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余刑一年六个月零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闵刑初字第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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