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H犯伪证罪,凌晨,S(已判决)在其经营的浦东新区昌里东路738号“旭日东升KTV”内,因在结帐时怀疑客人使用假币而与被害人F、E等人发生争吵,后与Q、Z和Y(均已判决)等人在该KTV门口,分别采用拳打脚踢以及用铁棍击打等手段,对被害人F、E、B、V、R进行殴打,并误伤Y的朋友R。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R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F、E、B、V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Q等人寻衅滋事案,H出庭作证,称在22时至次日2时许,Q与其一同在浦东新区上南七村暂住处内,不曾离开。后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Q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H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和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H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H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H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浦刑初字第27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