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D犯伪证罪,判L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之后L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P(另案处理)为帮助L逃避刑事处罚,纠集了被告人D和W、E(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唆使他们以各自名义,捏造L肯定与故意伤害一事无关等事实,写下三份书面材料并由P寄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找D谈话时其仍坚持所捏造的事实。之后L一案被发回重审,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D作为证人出席法庭,仍捏造事实,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证明,企图使刘**逃避法律处罚。律师
D在长临路被公安局闸北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闸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W、W、P的证言笔录,证人P、W、W及被告人D写给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件,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和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制作《询问笔录》,闸北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庭审理笔录》,闸北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等等证据。
D伙同他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D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D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10)闸刑初字第6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