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B犯伪证罪,C(另处)酒后回家途经青浦区华新镇凤溪新木桥村3号W(另处)暂住处时,因琐事同W发生争吵并互殴,被告人C、B与D、J(均为W的朋友,另处)在一旁围观。后W持刀将C腹部划伤并沿暂住处外的巷子往南逃跑。当W逃至新木桥村6号处时,被M(即C妹夫)抱住,跟在W身后的C随即上前帮助W挣脱。
在此过程中,J持铁棍上前击打M头部致其倒地(后M被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J与C、B逃逸后统一口径,将J持铁棍击打M头部的事实嫁祸于C。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线索先后抓获了被告人C、B。两名被告人到案初始均根据事先商量,指证C持铁棍击打M头部,意图诬陷C,以帮助J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C、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C、B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C、B自幼在原籍读书,发前均没有犯罪前科记录。
C、B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以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C、B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C、B缺乏法律意识,为讲朋友义气而触犯了刑律。C、B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接受改造,增强法制观念,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C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B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普少刑初字第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