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E、L犯伪证罪,E、L之子Z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E、L为使Z逃避刑事处罚,指使他人出具一份关于Z出生于1995年9月6日的虚假出生证明,证明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并由被告人E将该份证明提供给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E、L还先后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Z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L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E、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谈某的证言、婴儿出生证、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律师
E、L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E、L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E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L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