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B犯伪证罪,凌晨,F(已判刑)因醉酒驾驶汽车在车墩镇影视路附近撞到行人E、K,被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后在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过程中,B故意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提供虚假证言,称当天汽车系其本人驾驶而非F驾驶。
被告人B被传唤至公安机关。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李乙的证言,被告人B在F危险驾驶一案中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B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B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B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松刑初字第17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