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W犯伪证罪,闵行公安分局将Z(已判刑)危险驾驶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W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证及在庭审阶段出庭作证,均称Z未驾驶涉案车辆,企图使Z逃避刑事追究。
告人W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S、Z、H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证人Z在其本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供述,Z抽取血样登记,酒精测试检验报告书,W在Z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及庭审阶段的庭审记录等证据。律师
W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行,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W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W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W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