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L犯伪证罪,E(另案处理)从某处购入香烟欲对外销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局徐汇分局对E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L经与E丈夫H事先联系,为非法获取钱款,主动至公安机关为Y提供虚假证言,企图帮助E逃避刑事追究。
被告人L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L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被告人L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律师
L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E、H、E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L的供述等证据。
L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L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沪0104刑初9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