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犯伪证罪,Z在明知T(已判决)非法占有其单位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招标代理费7万元的情况下,受T指使,向公安人员提供虚假陈述,欲使T逃避法律追究。
被告人Z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L、陶C的证言,报案书、证明、劳动合同书、发票签收单、记账凭证、上海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记账联、上海银行现金解款单(回执)、荣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联、有关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历史票据查询信息、上海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证人T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Z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Z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Z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Z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沪0115刑初4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