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犯帮助毁灭证据罪,A在其暂住处浦东新区高桥镇新建村东钟家宅弄113号内,在明知其同居男友E(另行处理)杀害了房东F的情况下,仍根据E的要求,将屋内床上的被褥和床板翻开,帮助E将被害人F的尸体藏匿于床下,破坏了杀人现场。
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D、E、F的证言,有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凶器、尸体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A帮助当事人毁灭犯罪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浦刑初字第14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