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L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D(已判决)以五金机电公司名义,将其购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销售给L。公安机关对D立案侦查,后对在被告人L处的23134CAK/W33型号轴承70个、24040CA/W33C4型号轴承8个、23032CAK/W33型号轴承6个予以登记保存。
L与D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私自将上述被登记保存的轴承转移给D家属,致使上述轴承难以追回,严重妨碍了司法诉讼的顺利进行。
L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L的供述笔录,证人D、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协议书、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登记保存清单、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L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L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L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L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上述涉案轴承,予以没收。为保障司法秩序,判决如下:L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予以没收。(2017)沪0115刑初3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