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W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奉贤区人民法院就纸业公司诉包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W定作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协议书。奉贤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至浦东新区宣桥镇腰路村查封机器设备3套(评估价值56万元)。被告人W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并隐匿,致查封的财产至今下落不明。
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甲、卫某乙、V、曹某、徐某、M的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证,信函,民事裁定书,奉贤区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笔录,送达回证,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奉贤区人民法院立案建议书及情况说明,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确认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W故意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W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法院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W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6)沪0120刑初7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