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商贸公司因休闲娱乐公司拖欠其货款向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商贸公司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裁定,依法查封了休闲娱乐公司长虹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由休闲娱乐公司支付商贸公司货款共计15万余元。后因休闲娱乐公司未按时付款,商贸公司申请执行。
A擅自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连同休闲娱乐公司经营权以23万元转让他人,致使无法执行。
将A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嘉定分局。公安机关将被告人A抓获,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相关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移送函,证人L、王甲、龚某的证言,转让合同、收条,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A的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A将法院查封的财物擅自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关于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A有前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A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嘉刑初字第14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