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D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燃料公司诉孝义市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期间,法院依法对孝义市煤业公司4180吨标准煤进行保全,予以查封。
崇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孝义市煤业公司归还原告燃料公司货款及保证金165万元等。在法院判决前,D明知上述4180吨标准煤已由崇明县人民法院查封,仍擅自予以转移,生效的判决经法院执行至今未得到履行。
D被警方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Z、R的证言,证人M、E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崇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被告人D出具的承诺书,警方提供的案发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D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D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司法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D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崇刑初字第2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