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S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S与D合作经营包装袋销售业务,后两人因合伙协议引发纠纷。经判决,S应支付D40万余元。因S一直未能实际履行判决,D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裁定查封扣押S相应价值财产,在S见证下查封轿车1辆、缝纫打边机2台、印刷机1台、空调1台、电脑2台、办公桌2台、办公椅2把、沙发1个
S擅自将上述查封财产中除车辆外的全部物品、连同厂房租赁权利以14.5万元转让他人,并签订《转让协议》,致使判决无法顺利执行。
将S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嘉定分局。公安机关将S抓获,S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移送函,证人赵甲的证言,转让协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S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将法院查封的财物擅自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S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S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嘉刑初字第1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