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F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法院主持下F经营的机械公司与机电设备公司就拖欠90000余元加工款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将机械公司二台型号为6150的欧凯数控机床抵押予机电设备公司,抵押价值73000元。
因机械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机电设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作出查封、变卖上述抵押机床的执行裁定,并将该裁定当面告知了被告人F,责令其妥善保管查封的机床。F未经同意,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二台数控机床转售他人抵债,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律师
案发后,F退缴了20,000元。
被告人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民事调解解、查封裁定书、公告、执行笔录、执行通知、传票、申报财产令以及送达回证、拍摄的相关照片,抵押协议,证人单某证言以及提供的收条、照片,证人J证言,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以及侦破经过等证据所。
F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私自转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F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F案发后对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行为做了部分弥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F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