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J,大学文化,系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普陀区人法院根据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上海公司名下的财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J在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上海公司名下的三源路小区17个地下车位出售,销售得款200余万元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民警将被告人J抓获。案发后,J筹钱用于车位解封,现涉案全部车位已由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J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丁某的证言,案件移送函,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恒力锦沧车位出售情况表、情况说明、承诺,联名反映信,法院谈话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J非法出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J在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17个地下车位出售,得款200余万元,已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故被告人J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J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J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11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