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G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箱包公司拖欠H等38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防止该公司资产遭哄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局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公司的相关财产。
G在明知上述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三台泓昌牌HC-450A型油压冲床以及价值27000元的6000只半成品箱包抵债给他人,致使法院民事裁定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法执行。律师
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人S等的证言,相关执行笔录,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G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私自转移、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G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