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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款擅自提走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

被告人H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被逮捕。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H诉被告H共有纠纷一案。原告H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

虹口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向上海××(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动拆迁公司在12月15日向李发放天宝路房屋动迁款时,在告知H虹口区法院已经要求动拆迁公司协助法院执行冻结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情况下,与李一起到民生银行将房屋动迁款中的25万元另行以H的名义开具定期存单1张,并由动拆迁公司协助法院执行。

H以存单遗失为由,采用挂失的方式将25万元提走销户。虹口区法院对原告H诉被告H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因H之前将冻结财产转移,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判决。H在其居住地被抓获。H的家属代为向缴纳了应履行款项中的1.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机关调取的虹口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的《储蓄挂失(解挂)通知书》、《个人定期存单》、《个人存款利息凭证》等书证,证人H、H、R、Q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明知是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仍将该财产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提请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H定罪处罚。

在H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李隐瞒动拆迁公司擅自以挂失的方式将25万元从银行提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李事先不明知法院已委托动拆迁公司协助冻结该款项,故其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律师

虹口区法院受理E诉被告H共有纠纷一案。E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当日,虹口区法院作出关于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民事裁定,并于次日向动拆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动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向H发放天宝路房屋动迁款时,在告知李虹口区法院已经要求该公司协助法院执行冻结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情况下,一起到民生银行将房屋动迁款中的25万元另行以H的名义开具定期存单1张,并由动拆迁公司协助法院执行。H向银行谎称存单遗失,采用挂失的方法将该25万元提取销户。虹口区法院对E诉H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虹口区法院在执行该民事生效判决中,因被告人H之前将冻结财产转移,故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侦查机关调取的虹口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虹口区法院在审理原告H诉被告H共有纠纷一案期间,因H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并要求动拆迁公司协助执行的事实。

证人R、Q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动拆迁公司负责天宝路房屋动迁的工作人员,收到关于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该情况告知H,并按法院的要求,将给予李的动迁安置款308万元中划出25万元,令李单独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了25万元的定期存单,并交由该动拆迁公司保管的事实。

证人H、H的证言证实,H通过代理人H在虹口区法院民事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派员将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动拆迁公司,H及其朋友在得知该情况后,责问其和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同时亦证实其在二审终审判决后向虹口区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及其才发现被冻结的25万元已被被告人H采用挂失的方法从银行提取,致使生效判决至今无法执行的事实。

侦查机关调取的中国民生银行的《储蓄挂失(解挂)通知书》、《个人定期存单》、《个人存款利息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H于2008年12月22日向银行谎称存单遗失,采用挂失的方法将该25万元提取销户的事实。

H转移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H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H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事先不明知法院已委托动拆迁公司协助冻结该款项,故其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R、Q、H、H的证言,均证实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到法院关于冻结天宝路房屋动迁款25万元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告知H,并令李将动迁安置款中的25万元划出单独存于银行,存单交由动拆迁公司保管的事实,由此可认定H主观上明知法院已委托动拆迁公司协助冻结该款项,客观上隐瞒该动拆迁公司擅自处分该笔冻结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H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H的家属代为向缴纳了应履行款项中的1.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司法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退出的一万二千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12)虹刑初字第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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