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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辆电动车被擅自变卖导致无法执行

被告人U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自行车公司于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被告人U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浙江电源公司诉自行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浙江电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自行车公司价值314,000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了自行车公司的电动车200辆。法院判决自行车公司支付浙江电源公司货款283,767.96元。自行车公司上诉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电器仪表实业公司诉自行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宁波电器仪表实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自行车公司价值289,771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自行车公司的电动自行车流水线1套及电动车150辆。

法院判决自行车公司支付宁波电器仪表实业公司货款276,861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自行车公司未自动全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浙江电源公司和宁波电器仪表实业公司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自行车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自行车公司的电动车350辆等财产,后被告人U某在明知该350辆电动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进行转移、变卖。律师

U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U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笔录,执行通知,执行笔录,(查封财产清单,证人王某、F、程某的证言笔录,联系笔录,档案机读材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U某非法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U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U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对被告人U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但鉴于U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U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青刑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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