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J因犯偷税罪被嘉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30000元;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被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
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J因与Z有民事纠纷,被Z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Z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J坐落于嘉定区江桥镇某公路1998号的厂房,并告知J不得非法处置该财产。
J擅自将上述已被查封的财产变卖给他人。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J支付Z120余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但J经执行仍未履行。
嘉定区人民法院因J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期间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J予以刑事拘留,J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U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的移送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册、转让协议书、资产确认书、查封财产笔录、查封财产清单、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收条、取款业务回单、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流程管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J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J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J有前科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