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决定司法拘留15天;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依法逮捕;被告人C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C经营的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作出裁定查封扣押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相应财产。
执行庭法官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经营地嘉定区江桥镇某村1队执行诉讼保全裁定,准备依法扣押该公司内成品棉衣等物时,C爬上三楼窗口扬言跳楼,以此抗拒执行。为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执行庭法官临时决定将该公司内成品棉衣(C谎报数量为1千件,实有7千余件)等物品予以查封并交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保管,同时明确告知C不得转移、损毁、变卖、藏匿查封物品。
C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变卖查封的部分棉衣,并将查封的棉衣作为质押物交予他人,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律师
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传唤C,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民事裁定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移送函,证人U、王某的证言,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谈话笔录、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借款合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C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C将法院查封的财物擅自质押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C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嘉刑初字第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