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J,原系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J经营的上海纸业公司内的箱板纸等财产,并张贴了该院封条,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纸业公司负责保管。J为偿还该公司的其他欠款,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25吨箱板纸变卖抵债,合计价值39,000元。
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J、卞某的证言,被告人J和卞某签署的协议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审批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辩护人认为,J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身体不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人J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故意变卖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J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加贴封条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阻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还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形象,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J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J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J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9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