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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导致面部受伤

被告人K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K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交由金山区看守所执行刑罚,K在金山区看守所0603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人员D发生纠纷,K上前殴打D,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同监室在押人员U等人劝开。

之后,K再次上前对D实施殴打行为,并踢中D头部,致其面部破裂受伤。经鉴定,D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被告人K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K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N蒲某、U、T、N解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的病历,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山区看守所出具的现场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

K作为正在服刑的被监管人员,在监室内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K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K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K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拘役二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沪0116刑初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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