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B犯破坏监管秩序罪,B在宝山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满民警H让其按照规定整理自己内务箱的要求,在宝山监狱二监区西部监舍一号监房,采用言语谩骂、拳击H面部并踢打上前劝阻的罪犯S等人的方式发泄情绪,造成H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导致该监区现场秩序混乱。
被告人B辩称其不是故意殴打民警,而是过失打到民警脸部。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调入宝山监狱服刑。
被害人H陈述,要求B整理内务,B拒不整理,还对其进行谩骂,其欲将B带至谈话室进行教育时,B突然挥拳殴打其左侧脸部,随即被监房内其他罪犯制止。
被害人S陈述,进入一号监房,看见其他罪犯抱着B,称B殴打H。B情绪激动,边骂人,边还想冲去殴打H,其上前帮忙制止,期间左脸部被B打了一拳。律师
证人L、K、J、H、G、F、D、S、A、Q、W、E证实,H警官进入其所在监房让B整理内务,B不愿意,还骂H。H让B到谈话室,B突然挥拳殴打H左脸,其等在场的其他人员立即上前制止。
监控录像,警官H进入被告人所在监房,与被告人对话,10秒后,被告人B挥右拳殴打H左脸一拳,立刻被在场其他监管人员上前制止,在反抗过程中又殴打另一监管人员,后被拉至监区大厅,引起数十名监管人员围观。
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照片,证实案发后,经检H左面部软组织挫伤。
宝山监狱《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证实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范,其中包括应保持个人卫生等。
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宝山监狱出具的《罪犯B改造表现情况》,证实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入新收犯监狱服刑,同年调入宝山监狱服刑。
新收犯监狱、宝山监狱出具的《罪犯严管审批表》,证实被告人B在服刑期间,因殴打同犯、消极怠工等不服监管行为多次被严管。
被告人B在案供述,在H警官进入其所在监室要求其整理内务时,殴打了H。
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的陈述、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伤情鉴定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B在被要求整理内务的情况下,不服监管,主动攻击、殴打管教民警及劝阻的其他监管人员,造成民警受伤及监管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提出的过失打到民警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B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为维护司法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宝刑初字第14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