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邹某之子梁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梁某、邹某为使梁正逃避刑事处罚,指使他人出具一份关于梁正出生于1995年9月6日的虚假出生证明,证明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并由被告人梁某于同年5月18日将该份证明提供给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邹某还先后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梁正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律师
被告人梁某、邹某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谈某的证言、婴儿出生证、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人梁某、邹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梁某、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