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王某经营的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内的箱板纸等财产,并张贴了该院封条,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告人王某为偿还该公司的其他欠款,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25吨箱板纸变卖抵债,合计价值3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卞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和卞某签署的协议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审批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身体不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故意变卖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加贴封条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阻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还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形象,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金刑初字第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