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比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比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律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或者鼓励其信心。帮助可以是物质上、行动上或者心理上的。所谓毁灭是指将证据湮灭、毁灭的行为,或者虽然保留了证据但是使得其丧失证明力,比如篡改、修改、涂画等行为。本罪为情节犯,如果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帮助行为导致正常的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的,造成冤假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触犯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案件当事人,还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