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其本人或公司业务员韩某军、许某飞到医院、交警队附近搭讪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具体情况,并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为事故受伤人员代理交通事故理赔。
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让被代理人提供或者自己为被代理人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2008年1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66,056元。
2010年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文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上海金山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66,056元。律师
2010年6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郭某华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郭某华办理虚假居委会证明,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41,172元。
下略9起雷同案件。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交通事故被代理人王某等的证言、户籍证明,证人马某龙等人的证言,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庭审笔录、伤残鉴定、出院小结、居委会证明、劳动合同、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诉状以及赔偿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照片、笔记簿纸页原件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人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对指控的第9节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其他各节,被告人朱某辨称自己只是告诉当事人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话需要何种手续,自己没有帮助伪造上述需要的证据。
辩护人对定性以及指控的第9节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家属也知道赔偿标准不同,都想得到城镇标准的赔偿数额,朱某只是让他们提供什么材料,他们怕承担法律责任,证言有片面性,其他9节在证据上有所欠缺,不能把责任都落在朱某身上,同时有几节是由韩小军出面的,不应该由朱某承担责任,朱某的辩解有合理性,不应该认为态度不好。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户籍证明,证人马某龙灯的证言,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王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证人王某权的证言及户籍资料,证人唐某法、葛某祥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上海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王某权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证人郭某华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钟某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郭某华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下略雷同9起案件证据。
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上海惠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自己本人或者通过公司业务员韩某军等人帮助交通事故被代理人伪造、或者要求被代理人提供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严重妨害司法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韩某军作为朱某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受朱某指派承接业务,对此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对方系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对被代理人说明按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对方提供,此行为也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