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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渡者组团以色列旅游,办证犯骗取出境证件罪

指控被告人徐某、经某、张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经某为非法牟利,由被告人徐某以出具“上海葵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私刻的公司印章),伪造身份材料、名片等方法,为崔铁刚、于开军、陈扩大等20名偷渡者编造系上述三家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材料后,指使被告人经某以组团“赴以色列旅游”为由,联系承办境内旅游业务的上海怡某行社,并通过上海怡某行社介绍再与具有境外旅游资格的上海商务国际旅行社洽谈组团事宜,且将上述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通过上海怡某行社转交至上海商务国际旅行社,为组织20名偷越国边境者骗取出境签证。

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徐某以所谓组团“赴以色列旅游”的名义,为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签证,仍在被告人徐某的指使下,为被告人徐某介绍偷渡者崔铁刚、于开军加入组团“赴以色列旅游”,并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徐某、经某带领20名偷越国边境者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此外,在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家属配合下主动向法院退缴非法所得赃款10,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经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偷渡人员王某、陈某、翁某、余某、吴某、张某、李某、曹某、李某、张某、林某、蔡某、余某、丁某、洪某、王某、于某、崔某、陈某、陈某的证言和证人林某、王某、关某、马某、李某、徐某、孙某、范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名偷渡人员的护照复印件、登机牌、公司名片复印件、个人资料表复印件及赴以色列、马来西亚的签证;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葵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公章;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和证人孙同兴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清单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徐某出具的相关收据;上海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记账联;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某招待所住宿人员的信息,上海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怡某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徐某、经某、张某以旅游组团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且被告人徐某、经某参与骗取出境证件达20份,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追究被告人徐某、经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经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被告人经某、张某分别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经某、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和被告人张某具有退赃情节,故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经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经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详见清单)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09)卢刑初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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