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彭某明知来华打工的菲律宾女佣艾某等人签证己过期限,为帮其介绍雇主从中牟利,遂多次通过他人伪造艾某等三名菲佣的签证并提供给雇主。菲佣艾某得知该签证系伪造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当日,被告人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艾某、博某、顾某、徐某、顾某、岳某、胡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福建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签证,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系自首,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长刑初字第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