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男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王男经与欲购一本假中国护照的佘某事先电话联系,至控江路轨交M8号线鞍山新村站出口处同佘某洽谈并约定制作一本姓名为“张利伟”的假中国护照,价格为1,000元,当日,王男收取佘某定金300元,被告人王男将伪造的姓名为“张利伟”的中国护照交给佘某,并收取余款700元,后被民警人赃俱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佘某、金毅敏、杨欣章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扣押在案的护照及赃款700元的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核查涉案护照真伪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男向他人提供伪造的护照,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对于被告人王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王男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男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2011)杨刑初字第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