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简某受他人指使后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使用交换登机牌的方式,将自己办理的浦东至东京CA929航班登机牌交换给林某(另行处理),欲将林某偷送出国境。随后,公安人员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被告人简某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从被告人简某及相关证人处扣押到了涉案的登机牌二张及违法所得1,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简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银行现金缴存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简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2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