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尚某欲冒名王美丽出境至日本打工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为尚某提供了姓名为王美丽的机票,并把已办好签证的王美丽的护照及王美丽的履历表等资料交给尚某,由尚某持上述材料冒名王美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乘座上海浦东至日本冈山的MU527航班时被边检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1万元。
当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退缴了犯罪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关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另能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赃款,应予没收。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已预缴)。(2014)浦刑初字第1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