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非法牟利,受人指使至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办理了加拿大航空公司上海至加拿大温哥华的AC026航班登机手续并通过边防检查后,按事先约定与偷渡人员高某换取了上海航空公司上海至柬埔寨的FM833航班登机牌,并向高提供了1本伪造的韩国护照。嗣后,李某见高某在登机口被扣,欲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高某的证言;出示了涉案的护照、登机牌等物证、书证;《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照《刑法》第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查获的护照、登机牌共同证实:2012年1月11日,上海机场出入境边检站十一队在办理FM833航班(浦东—金边)和AC026航班(浦东—温哥华)出境边防检查手续时发现,高某、李某分别持本人真实护照办理了FM83AC026航班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后,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将本人的柬埔寨电子签证、FM833航班登机牌交与李某,后者将韩国护照、AC026航班登机牌交与高,高在持该韩国护照及登机牌试图登上AC026航班时被执勤民警识破并抓获,李某欲逃离现场时亦被抓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证实,上述韩国护照及韩国护照均系整版伪造资料页。
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偷渡至加拿大温哥华,在组织偷渡人员的安排下,于2012年1月11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持柬埔寨航班号为FM833的登机牌通过安检后,韩国男子给其一本伪造的韩国护照、AC026航班的登机牌,后其在登机检查时被边检抓获。
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李某)就是向其提供伪造的韩国护照、帮助其偷渡加拿大的韩国男子。
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对相关机票、护照等证据辨认无疑。
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的供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入境证件鉴定意见书》等均证实,李某将加拿大温哥华AC026航班登机牌及一本伪造的韩国护照交与高某,已经实施了协助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虽然高在登机时被公安查获,但本罪并不以成功偷渡为既遂标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及驱逐出境。(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