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带蛇头指派的偷渡者出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偷渡人魏某、魏某为偷渡到加拿大,前往泰国通过蛇头办理了姓名分别为“蔡某”、“罗某”的台湾护照、身份证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进行偷渡。被告人郭某在明知魏某、魏某准备偷渡的情况下,带领二人持台湾护照由泰国入境广州并赴上海准备由浦东国际机场搭乘飞机偷渡到加拿大。

期间,被告人郭某与魏某、魏某住宿于上海和泰商务酒店,并带领二人前往印刷店印制有虚假台湾店铺名、地址及电话的名片,以欺骗边检人员。被告人郭某带领魏某、魏某至浦东国际机场后,指导二人过边检通道时需分开走、放轻松等,并指导二人查询航班信息、调换登记牌。魏某、魏某过边检准备登机时,被边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亦被当场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魏某、龙芳、蔡忠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名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伪造证件的照片,出入境记录,登机牌,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胞证签发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郭某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普刑初字第4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