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偷渡人魏某、魏某为偷渡到加拿大,前往泰国通过蛇头办理了姓名分别为“蔡某”、“罗某”的台湾护照、身份证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进行偷渡。被告人郭某在明知魏某、魏某准备偷渡的情况下,带领二人持台湾护照由泰国入境广州并赴上海准备由浦东国际机场搭乘飞机偷渡到加拿大。
期间,被告人郭某与魏某、魏某住宿于上海和泰商务酒店,并带领二人前往印刷店印制有虚假台湾店铺名、地址及电话的名片,以欺骗边检人员。被告人郭某带领魏某、魏某至浦东国际机场后,指导二人过边检通道时需分开走、放轻松等,并指导二人查询航班信息、调换登记牌。魏某、魏某过边检准备登机时,被边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亦被当场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魏某、龙芳、蔡忠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名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伪造证件的照片,出入境记录,登机牌,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胞证签发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郭某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普刑初字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