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刘某为达到多次往返澳门的目的,冒用上海阿洱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用《往来港澳通行证》,骗领赴港澳商务签注,并利用该签注偷越我国边境往返澳门达20余次。被告人刘某在凌兆路长青路附近的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家明的证言,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派遣书、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