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艾某持护照为其本人、身份资料为E号中国普通护照,先后三次出入境。其中两次从北京出入境;一次从北京出境后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被告人艾某从上海浦东机场口岸入境时被边检民警查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护照等证照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护照、居留卡、居留证复印件,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调查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艾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虚假身份办理的护照出入境共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艾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