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氏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氏某于2013年1月、9月期间通过越南中介,以虚假的中国企业邀请函、入境事由从中国驻越南大使馆骗取证号为X访问签证和证号为X的M商贸签证,并持上述签证在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先后7次出入中越国境。公安机关在武昌路XXX号XX酒店式公寓将被告人李氏某抓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调取的被告人李氏某的《护照》、《签证复印件》、《签证申请表》、《签证查询信息》、《出入境查询记录》及中国驻越南大使馆提供的《邀请函》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律师
被告人李氏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氏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保护国(边)境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氏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驱逐出境。(2014)虹刑初字第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