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男,浙江省瑞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为达到多次往返香港、澳门,冒用上海乾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用编号为W34071448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骗领赴港澳商务签注,并利用该签注偷越我国边境18次。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家明的证言,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派遣函、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赵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