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闵某通过他人办理了化名“李雯文”的虚假身份资料,并用该身份资料向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领来往港澳通行证。闵某持上述通行证往返于深圳和香港共计26次。被告人闵某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证件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姓名为“李雯文”的户籍资料、往来港澳通行证查询资料、签发信息以及申请资料,姓名为“李雯文”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通行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闵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