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谢华信、王兰萍(均另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下,仍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多次骗取签证,为谢华信、王兰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杨海群(另处)将欲偷渡到意大利从事非法劳务的卢爱军、张淑英介绍给谢华信,谢华信欲组织二人偷渡到意大利,遂让被告人李某利用虚假的材料帮助谢华信为卢爱军、张淑英骗得领事馆的签证,最终谢华信成功组织二人偷渡到意大利。
谢华信、王兰萍欲组织陈曾桃、林斌、林宪南、李美第偷渡到意大利,让被告人李某利用虚假的材料帮助谢华信、王兰萍为四人骗得签证,最终谢华信、王兰萍成功组织四人偷渡到意大利。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供的卢爱军、张淑英、陈曾桃、林斌、林宪南、李美第的出入境信息;交通银行分行提供的银行凭证;公安局扣押的快递单、存款凭证等书证;同案关系人谢华信、王兰萍、杨海群证言;证人卢齐军证言;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供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谢华信、王兰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处从属地位,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以经贸往来为名义,弄虚作假,共骗取6份出国签证,为谢华信、王兰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处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因李某的行为是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故在本案中不存在主、从犯之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予以没收。(2008)金刑初字第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