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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办理虚假港澳商务签注,偷越边境罪判拘役

被告人刘某伙同魏某(另处),经事先预谋,为被告人徐某、宁某及李某、罗某(均另处)等人虚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员身份及出入境事由,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了赴港澳商务签注,后上述人员持加注有上述商务签注的港澳通行证,多次越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刘某及魏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3次为被告人徐某办理了赴澳一次出入境的商务签注,先后3次为被告人徐某办理了赴港澳多次有效的商务签注,并收取费用。后被告人徐某持加注有上述商务签注的港澳通行证,多次越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

被告人刘某及魏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为被告人宁某办理了赴澳一次出入境的商务签注及赴澳多次有效的商务签注,并收取费用。后被告人宁某持加注有上述商务签注的港澳通行证,多次越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告人刘某及魏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2次为李某、罗某办理了赴澳一次出入境商务签注及赴港澳一次出入境商务签注,并收取费用。后李某、罗某持加注有上述商务签注的港澳通行证,多次越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返回。

被告人刘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宁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徐某、宁某及刘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照片,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涉案关系人李某、罗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徐某、宁某等人分别结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分别情节对3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宁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虹刑初字第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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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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