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受他人指使,在浦东国际机场内采用互换登机牌的手段,将自己办理的上海至日本的CA929航班的登机牌交与中国福建籍偷渡人员邹某欲偷渡出境,后被告人林某及邹某均被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查获。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林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林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