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为多次出入澳门,通过尤某(已判刑)假冒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伪造相关证明,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后,持该证偷越我国边境100余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起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尤某的证言,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派遣函、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出入境记录,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尤某的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