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趁帮本组村民李某全捎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去广东之机,冒用李某全的身份信息资料申领了护照,之后,使用该护照经拱北海关出境至越南、泰国、澳门等地,累计出入境23次。
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同年,公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掌握证人证言、护照、出入境信息登记、户籍信息以及线索来源、李某被抓获说明等证据佐证李某已经触犯刑律。
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显然被告人李某已属情节严重,但是,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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