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秩序。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提供”: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所提供的必须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是真实有效的证件。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的。“他人”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也可以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律师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伪造是供自己偷越国边境用,则伪造变造行为与偷越国边境属于牵连犯。如果是供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帮助犯。如果行为人直接参与拉拢、劝说、欺骗他人或者与组织者一起策划、安排、联络等行为,则提供行为包容于组织行为之中,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如果即向一般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又实施了其他“组织”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又同时触犯某些其他犯罪的情形的,数罪并罚。
认定依据:公安部(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号)
重大案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5-19份的。(2)为非法犯罪分子提供的(3)违法所得10-20万的。特别重大案件:(1)为他人提供20本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