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9条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境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边民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旅行证和海员证等等)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弄虚作假包括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行骗的对象是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国和地区负责办理签证的机构。(从持有护照、签证者手中骗取其出境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可能同时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罪名。符合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均不构成此罪。)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这一目的的实现与否,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为自己探亲旅游,或是交给偷渡人本人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心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
第三条,骗取5份以上或者收取办证费30万以上的→属于319条“情节严重”。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练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