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a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证照的情况下,在闵行区x镇x村x队x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被害人祝a进行取节育环手术,造成祝小肠穿孔、子宫穿孔。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a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方a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方a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祝a的经济损失共计10,100元。
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a的陈述,证人吴a、曹a、方b、刘a、杨a、陆a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安徽省颍上县卫生局、闵行区卫生局的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经济赔偿的收条等证据。律师
方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方a的辩护人以方a能认罪,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为由,请求对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方a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闵刑初字第328号